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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服务


www.swmz.gov.cn    2005-09-28 16:53    文章来源:汕尾市民政局
 

  1、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,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  (1)登记申请书;
  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;
  (3)场所使用权证明;
  (4)验资报告;
  (5)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
  (6)章程草案。

  2、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
  3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
  联系单位: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:337084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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