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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,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(1)登记申请书; 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; (3)场所使用权证明; (4)验资报告; (5)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 (6)章程草案。
2、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
3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联系单位: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:33708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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