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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伍安置服务


(一)安置原则

  退伍义务兵、复员转业士官的安置原则是“从哪里来回哪里去”。

(二)安置手续的办理

  1、当年回乡的退伍义务、复员转业士官、复员干部,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组织接待和 接收。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30天内,持父母户口本、本人退伍证、部队行政 介绍信、入伍通知书;复员转业士官、复员干部接到省军安办的接收通知书后60天内,持转业(复员)证和省军安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,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,办理接收手续。
  2、当年回乡的城镇退伍义务兵,复员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,在回原征集地后 三个月内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拟定分配计划,报请当地政府审批,凭军安办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。复员干部凭
军安办开具的通知书办理入户、粮手续,不安排工作。农村义务兵,由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、生活。有专长的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录用。
  3、退伍义务兵、复员转业士官,复员干部异地安置的,除符合政策规定者外 ,本
籍的跨县(市、区)安置由原入伍地与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商定,外市籍的在回安置地后60天内,由接收单位报市军安办批准。

 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政策依据:  1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   2、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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